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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5-00038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5〕7-2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8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松)
日期: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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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综罚字20257-2

当事人:陈松

公民身份号码:5002**********8857

住址:重庆市璧山区**************2单元1-2

2025225日,我委执法人员徐浩(22000521030)赵晨雨(22000521029)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重庆耀一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场所一安全疏散通道堆有杂物且防火门被锁闭。

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依法进行了图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并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事人对我委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

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于20252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22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耀一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陈松进行了调查询问。陈松提供了该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执法案件图片证据材料进行了签字确认,认可了重庆耀一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事实。

202533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重庆耀一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占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主管人员陈松给予:

处人民币500元(人民币伍佰圆整)的罚款。

2025314日,本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57-2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326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决定对主管人员陈松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500元(人民币伍佰圆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326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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