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5〕3号
当事人:江北区麦宫歌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编号:92500105MA5Y0MQ618
娱乐经营许可证 编号:500105160125
经营者:陈迪
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北区裙楼
2025年1月16日,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举报线索,称江北区麦宫歌城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经查,举报人于2024年12月20日20时03分在该场所开始消费,2024年12月21日2时19分结束消费,2时23分进行消费结算。2025年1月20日,我委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北区麦宫歌城的委托代理人刘松第一次调查询问,刘松提供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委托书》、《管理人员及服务部人员基本简历》、《工作人员与举报人聊天记录》、《江北区麦宫歌城2024年12月20日消费账单》、《2024年10月至12月娱乐场所营业日志》、《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传票》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2025年1月26日,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2月14日,我委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北区麦宫歌城的委托代理人刘松第二次调查询问,并于2025年3月19日,对江北区麦宫歌城的收银员黄莉婷调查询问,上述人员均对2024年12月21日该场所超时营业行为表示无异议。
2025年3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江北区麦宫歌城于2024年12月21日凌晨2时后从事KTV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5年4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5〕3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4月9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