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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5-00050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5〕4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6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北区麦宫歌城)
日期: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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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罚字〔20254

当事人:江北区麦宫歌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编号:92500105MA5Y0MQ618

娱乐经营许可证 编号:500105160125

经营者:陈迪

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北区裙楼

2025年1月16日,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举报线索,称江北区麦宫歌城涉嫌未经其许可放映其版权作品。

经查,举报人于2024年12月20日20时03分在该场所开始消费,2024年12月21日2时19分结束消费,2时23分进行消费结算。2025年1月20日,我委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北区麦宫歌城的委托代理人刘松第一次调查询问,刘松提供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委托书》、《管理人员及服务部人员基本简历》、《工作人员与举报人聊天记录》、《该场所2024年12月20日消费账单》、《2024年10月至12月娱乐场所营业日志》、《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传票》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2025年1月26日,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2月14日,我委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北区麦宫歌城的委托代理人刘松第二次调查询问,并于2025年3月19日,对江北区麦宫歌城的收银员黄莉婷调查询问,刘松对该场所未缴纳2024年版权费用表示无异议

2025年3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江北区麦宫歌城2024年未与著作权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授权许可合同,在营业场所放映其版权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之规定。

其未缴纳版权费用放映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在与按规定缴纳版权费用的同行企业竞争时,明显运营成本会低于同行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侵权行为同时侵犯公共利益”的表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 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我委于2025年4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罚告字〔20254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4月9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我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依法改正,并对你单位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4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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