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5〕13-1号
当事人:董龙行知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819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
2025年6月16日,我委接群众投诉称其报名参加了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嗨玩仙天九龚乌汽车两日游大散”旅行团,该团旅游行程中存在旅行社增加自费项目,以及导游在旅游大巴车上推销物品等违规经营行为。
2025年6月17日,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尹祖辉持《委托书》到我委接受调查询问,称其公司未擅自增加自费项目,该行程自费项目在《境内旅游合同》中的《自愿付费项目补充协议》及另行签署的《自愿增加旅游体验项目确认单》中有明确约定。尹祖辉提供了此次行程的导游董龙行知的导游证信息、联系方式等,并承认董龙行知在此次行程中有在车上推销物品的行为。
2025年6月23日,董龙行知到我委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并承认其在此次行程共售卖了270元的商品。
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于2025年6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1份,证明市民通过12345热线来电反映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嗨玩仙天九龚乌汽车两日游大散”旅行团旅游行程中存在旅行社增加自费项目,以及导游在旅游大巴车上推销物品等违规经营行为的事实;证明本案来源为举报的事实。
2.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旅行社业务经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的事实。
3.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尹祖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尹祖辉处理该公司涉嫌擅自增加自费项目等相关事宜的事实;证明尹祖辉作为被委托人,具有代为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接受放弃权利、签收行政文书等权限,尹祖辉作出的代理行为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实。
4.被委托人尹祖辉提供的《境内旅游合同》1份,证明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杜江等2人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的《自愿付费项目补充协议》中约定有“乌江画廊游船 158元”、“天坑三桥出口电瓶车 15元”、“仙女山小火车 25元”三项自愿付费项目的事实。
5.被委托人尹祖辉提供的《自愿增加旅游体验项目确认单》1份,证明团队编号为“HSGC-2506125-4”、游览线路为“好时光”、导游为“董龙行知”、“游览日期”为“25.06.14”的旅游团游客均在《自愿增加旅游体验项目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其“自愿增加乌江游船(158元/人)和车观夜景(98元/人)”的事实。
6.被委托人尹祖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尹祖辉表示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并未擅自增加自费项目的事实;证明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该旅行团委派的导游为董龙行知的事实。
7.被委托人尹祖辉提供的董龙行知的《导游证》复印件1份,证明董龙行知具有初级导游资格,导游证号为“GXY6278Q”的事实。
8.董龙行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董龙行知本人身份;证明董龙行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接受放弃权利、签收行政文书等的能力的事实;证明董龙行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的事实。
9.董龙行知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董龙行知承认其为该团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证明其确有向旅游者推销物品,并收取了270元货款的事实。
10.董龙行知提供的微信支付截图3份,证明董龙行知向名为“rejoice”的微信账号成功退还狗屎糖货款25元,向名为“一只小锦李”的微信账号成功退还火锅底料及狗屎糖货款145元,向名为“杜江”的微信账号退还货款100元,杜江未领取的事实。
2025年7月23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你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之规定,应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共收取货款270元,退还货款170元,本案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100元。
当事人主动退还了部分旅游者购物款,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我委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5〕13-1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8月8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综上,我委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元(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人民币壹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8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