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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3-00094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公罚〔2023〕32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9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九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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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九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6344831F,法定代表人:陈**,职务:无,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652***************)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6号A幢5楼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于2023年5月23日至6月8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场所经营活动;2.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询问笔录1份(共2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3张(陈**、古**、刘**)、委托书2份,现场照片6张为证。

你(单位)于2023年5月23日至6月8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1000元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两项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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