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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3-00132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公罚〔2023〕72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北区圣世云津足浴馆)
日期: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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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江北区圣世云津足浴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AC95DCX9,经营者:甘*生,职务:无,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500***************,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号)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道红石路311号附106-19L5A07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94日现场安排杨*涵、施*、何*清、陈*姣、张*庆、杨*勇、娄*、兰*彦、徐*9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前台服务、保洁、足疗技师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询问笔录1份(共2页)、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甘*生、沈*)、委托书1张、现场照片14为证。

(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裁量基准编码GC011B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2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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