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重庆美斯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PKYD73,法定代表人:李*浓,职务:无,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11**************)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国惠路35号名义层吊二、吊四层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于2023年8月5日至8月11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游泳场所经营活动;2.现场从业人员赵*、蒋*燕、龚*林、侯*、刘*溪5人均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前台服务、救生员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3.室外游泳池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游泳池水的水质等进行卫生检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询问笔录1份(共2页)、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3张(李*浓、田*亲、侯*)、委托书1份,现场照片8张,视频资料1份 为证。
你(单位)于2023年8月5日至8月11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游泳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裁量基准编码GC001A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500元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3年8月11日现场安排赵*、蒋*燕、龚*林、侯*、刘*溪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前台服务、救生员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裁量基准编码GC011B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2500元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室外游泳池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游泳池水的水质等进行卫生检测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GC002B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500元 的行政处罚。
综上,三项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