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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3-00140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公罚〔2023〕76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9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9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西西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洋河一路店)
日期: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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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西西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洋河一路店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星光68广场商场L2218A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XEKX903,负责人:曹*锐,职务:无,性别:男,民族:土家,身份证号:522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922日现场检查,你(单位)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询问笔录1份(共2页)、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3张(曹*锐、贾*平、纪*)、委托书2张、卫生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KGW202110721份、现场照片2为证。

(单位)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GC002B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100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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