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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7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
日期: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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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男,苗族,40岁,身份证号:431**********939,联系电话:158******3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424日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1.为黄**出具的病历资料中,未见主诉、现病史、诊断及治疗意见等内容,病历记录书写不完整,《微整注射知情同意书》未载明治疗方式和部位、医生签名栏未签名,《微整注射治疗后须知》医生签名栏未签名,无注射记录,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2.2024316日在与注册的执业地点不符的重庆市江北区重庆丽华薇汀门诊部有限公司为黄**开展医疗美容注射项目,并出具病历资料,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黄**的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照片打印件、张**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张**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医师聘用协议》复印件、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查询到张**医师执业信息截图照片打印件等为证。

(单位)2024424日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为黄**出具的病历资料中,未见主诉、现病史、诊断及治疗意见等内容,病历记录书写不完整,《微整注射知情同意书》未载明治疗方式和部位、医生签名栏未签名,《微整注射治疗后须知》医生签名栏未签名,无注射记录,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A,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单位)2024316日在与注册的执业地点不符的重庆市江北区重庆丽华薇汀门诊部有限公司为黄**开展医疗美容注射项目,并出具病历资料,存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25A,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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