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苗族,40岁,身份证号:431**********939,联系电话:158******3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4年4月24日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1.为黄**出具的病历资料中,未见主诉、现病史、诊断及治疗意见等内容,病历记录书写不完整,《微整注射知情同意书》未载明治疗方式和部位、医生签名栏未签名,《微整注射治疗后须知》医生签名栏未签名,无注射记录,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2.2024年3月16日在与注册的执业地点不符的重庆市江北区“重庆丽华薇汀门诊部有限公司”为黄**开展医疗美容注射项目,并出具病历资料,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黄**的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照片打印件、张**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张**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医师聘用协议》复印件、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查询到张**医师执业信息截图照片打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在2024年4月24日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为黄**出具的病历资料中,未见主诉、现病史、诊断及治疗意见等内容,病历记录书写不完整,《微整注射知情同意书》未载明治疗方式和部位、医生签名栏未签名,《微整注射治疗后须知》医生签名栏未签名,无注射记录,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A,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2024年3月16日在与注册的执业地点不符的重庆市江北区“重庆丽华薇汀门诊部有限公司”为黄**开展医疗美容注射项目,并出具病历资料,存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25A,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