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重庆星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男,汉族,38岁,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5103**********001X),联系电话:188*****5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DY01UL7E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天澜大道3号附2号3-3、3-4、3-5、3-6、3-7、3-8、3-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年12月8日和12月10日分别为患者苏**和雷**开展临床血液、体液检测等检验项目并出具检验报告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苏**和雷**的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取证照片、《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43A,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