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5-00052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5〕8号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5-07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星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日期:2025-05-07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被处罚人:重庆星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男,汉族,38岁,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5103**********001X),联系电话:188*****5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DY01UL7E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天澜大道3号附23-33-43-53-63-73-83-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128日和1210日分别为患者苏**和雷**开展临床血液、体液检测等检验项目并出具检验报告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苏**和雷**的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取证照片、《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等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43A,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3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