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晏**; 性别:男; 年龄:55岁;
身份证号:512221**********14;
联系电话:187******02;
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室;
所属单位:四川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负责此次事故拆除工程项目的副总经理;
单位地址: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层**号。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2年12月13日20时40分左右,在江北区江北嘴平安财富中心顶楼房间及12楼洗手间拆除整改工程-拆除工程项目,重庆述全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人拆除平安财富中心顶楼房间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导致现场作业工人薛**、邱**两人当场死亡,雷显合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8万元。
你作为四川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此次事故拆除工程项目,其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导致此次事故工程的发包、施工组织、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等环节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印证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有关规定。因事故发生后,你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符合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你2021年年收入为144000元,决定对你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八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40320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