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文号 |
江北应急罚〔2021〕23号 |
执法对象基本信息 |
被处罚人:杨** 性别:男 年龄:29岁 身份证号:3401231991******13 家庭住址:重庆市璧山区*小区*区*幢* 所在单位: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后勤管理人员 |
执法内容 (简介) |
2021年3月23日8时20分许,在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云岭路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中冶•铁山坪项目C-11/04地块酒店景观工程项目部工人况*受伤,经“120”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杨**作为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中冶•铁山坪项目C-11/04地块酒店景观工程项目部的后勤管理人员,负责该项目部的叉车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未认真执行公司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而是将叉车钥匙随意放于项目部办公室内,致使叉车钥匙的管理长期存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决定对杨**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执法依据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执法机关 |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
决定时间 |
2021年11月24日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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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