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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7666494/2023-00040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建罚[ 2022]第1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2-07-14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议书
日期: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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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 2022]14

当事人 :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朋珍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梅林东路19号华发四季二期第1901020304A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中海寰宇时代璟里项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分包工程中,存在水平支承桁架在塔吊附着处和施工电梯开口处未采取加强措施、架体安装高度已达到12米但多数机位附墙支座仅安装一道、架体作业层上建筑材料堆码过多等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江建执(2022)停令字第A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三楼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2714

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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