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2024]第20号
当事人 :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多庆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1号13幢1单元26-3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两江产业园24#、25#、26#楼(剩余部分)工程专业承包的26#楼附着式脚手架存在剪力墙区域未设置附墙支座导致该处架体悬臂端大于6米;部分水平支承桁架未连续设置且未采取刚性连接的问题的行为,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2024年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检查表》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824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5年1月13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