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经江北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2 日作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电测村机电集团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北府〔2021〕81号),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电测村机电集团地块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号、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号、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17至120号内(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部门: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实施单位: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
五、签约期限: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2月28日,共计60天。
六、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电测村机电集团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北府〔2021〕81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江北区通用新村199号(原通用厂家属区幼儿园)征收现场办公室。
(二)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三)现场办公电话:023-67115505。
特此公告
附件:电测村机电集团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
电测村机电集团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和《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2〕3号)等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拟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号、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号、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17至120号内(以上门牌含附号)。实际门牌号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共计90405.06平方米,其中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63567.01平方米;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427.41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为24410.64平方米。
(三)征收户数:总户数3户,均为非住宅。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即 2021年 10月 30 日至2021年 12 月 28 日,共计 60 天。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由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委托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承担。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渝办发〔2011〕123号)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
(六)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2〕3号)
(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江北府发〔2012〕66号)等
(八)国家和重庆市、江北区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四、征收补偿对象
电测村机电集团地块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所有产权人。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原则。
(四)遵循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原则。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并支付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档案的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征收范围内经认定后的未经登记建筑按本补偿方案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如安置房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费用;公摊系数在15%以内的按实计算。
(六)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以产权户为单位,经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相关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核查,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由征收单位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由征收单位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并追究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
(七)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执行。
(八)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自管公房,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将产权出售给职工,由职工作为被征收人享受征收补偿政策,区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不能出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自管公房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九)征收国有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并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住宅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7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奖励另行计算,不再提供直管公房进行安置。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另行计算。
(十)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一)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在此建筑居住十年以上的居民,经调查核实在它处无房并主动搬迁的,可申请以安置房价格认购一套安置房。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认购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5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及以上认购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5平方米;无力认购的,可按程序申请保障性住房。
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住宅、非住宅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分类补偿。住宅、非住宅预评估单价如下(最终补偿价格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序号 |
房屋用途 |
建筑年代 |
结构 |
层高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预评估单价(元/㎡) |
备注 |
1 |
住宅 |
80年代及以前 |
混合 |
/ |
划拨 |
13430 |
|
2 |
厂房及其配套用房 |
80年代及以前 |
钢混/混合/框架 |
6米及以上 |
划拨 |
6820 |
/ |
3 |
6米以下 |
划拨 |
6750 |
/ | |||
4 |
90年代 |
6米以下 |
划拨 |
6820 |
/ | ||
5 |
办公用房 |
80年代及以前 |
钢混/混合/框架 |
/ |
划拨 |
7840 |
土地用途为工业 |
八、 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住宅:
搬迁费:1000元/户/次。
提前签约奖励费:40元/户·天。
货币补偿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以产权户为单位,每户给予3万元的奖励。
选择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被征收人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选择货币安置并签约的,被征收房屋增加5平方米予以奖励;
选择货币安置并签约的住宅房屋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保障面积价值,不含公摊补足面积、附属设施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及奖励补助)的12%予以奖励。
提前搬迁特别奖:被征收人在公告期内提前搬迁的,以签约之日为时点,给予分段提前搬迁特别奖励。提前40-60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的,奖励30000元/户;提前20-39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的,奖励20000元/户;提前1-19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的,奖励10000元/户。
(二)非住宅
搬迁费: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提前签约奖励费:20元/平方米·天。
货币补偿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不足2万元的产权户按2万元给予补助。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补助费: 经调查登记并公示的未经登记建筑,建成于1990年4月1日以前混合工业办公按7056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建成于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框架综合楼(已提供建设和竣工手续)按6555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框架综合楼按207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助。
其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未经登记建筑及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即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发出前)修建的未经登记(无证)建筑,按照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适当货币补助。
(四)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九、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办理。
十、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总表、电总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补偿如下: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的水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水表:600元/个
电表:600元/个
标清数字电视(含闭路):450元/户
高清数字电视(含宽带及其他增值服务):790元/户
天然气:2150元/户
电话:83元/部
宽带(含网络电视):250元/个
热水器:250元/个
(二)动力电表、调压箱、变压器、开闭所等专用设备设施按照现行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十一、其他补偿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以补偿。装饰物和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初装280元/㎡、简装300元/㎡、中装320元/㎡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由本项目征收评估机构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评估。征收人按照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十二、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3.天然气使用证原件。
4.标清数字电视(含闭路)、高清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
5.水、电表安装或缴费发票。
6.电话安装或缴费发票。
7.宽带(含网络电视)办理发票或缴费发票。
8.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协议----领取房屋首期补偿费----腾空交房----领取尾期房屋补偿费。
十三、其他
(一)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二)现场办公地点:江北区通用新村199号(原通用厂家属区幼儿园)征收现场办公室。
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现场办公电话:023-67115505。
十四、本方案由江北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