寸滩街道办事处自选赋权事项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关联处罚子项 |
关联检查事项 |
1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2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畅通,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
3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
4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但未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处罚 |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未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处罚 |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以及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
5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证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的行政检查 |
6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
7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
8 |
民政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检查 |
9 |
民政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10 |
生态环境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处罚 |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
11 |
生态环境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12 |
生态环境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13 |
生态环境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
14 |
生态环境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15 |
生态环境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16 |
建设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
对施工单位有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检查 |
17 |
建设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18 |
建设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
19 |
建设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
20 |
建设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21 |
城市管理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处罚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
22 |
城市管理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处罚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
23 |
城市管理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处罚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符合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
24 |
城市管理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保持完好、清洁的行政检查 |
25 |
城市管理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26 |
城市管理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
27 |
城市管理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28 |
城市管理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29 |
城市管理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30 |
城市管理 |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对食品摊贩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31 |
城市管理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
32 |
水利 |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的行政处罚 |
对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的行政检查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行政检查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围垦造地、修建池塘的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行政检查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损毁、破坏水利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行政检查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行政检查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拦渠堵水以及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的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行政检查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行政检查 |
33 |
农业农村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
34 |
农业农村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政检查 |
35 |
文化旅游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36 |
文化旅游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37 |
文化旅游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擅自实施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同意,擅自实施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同意,擅自实施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同意,擅自实施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政检查 |
38 |
文化旅游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行政检查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行政检查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
39 |
文化旅游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40 |
文化旅游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按规定佩戴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佩戴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
41 |
应急管理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
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
42 |
林业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对保持森林防火标志完好、正确安置的行政检查 |
43 |
林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
44 |
林业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行政处罚 |
对保持界桩、界标正确安置、完好的行政检查 |
45 |
城市管理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