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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商圈办、重庆港城管委会,区总工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劳动者港湾”管理,提高“劳动者港湾”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以及《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者港湾”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城管局〔2020〕6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江北区“劳动者港湾”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北区“劳动者港湾”管理细则(试行)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