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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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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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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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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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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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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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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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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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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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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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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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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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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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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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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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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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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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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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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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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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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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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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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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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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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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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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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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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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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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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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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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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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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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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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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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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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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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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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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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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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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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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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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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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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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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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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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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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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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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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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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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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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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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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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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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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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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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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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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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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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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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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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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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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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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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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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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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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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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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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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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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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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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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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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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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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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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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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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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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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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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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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