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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

日期:2025-03-01

【政策内容】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前两个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合同金额合计超过 5000 万元的,从第 3 个新开工工程起,存储比例下浮至 1%,并且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上限数;施工合同额低于 300 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连续 2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 3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政策依据】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

【执行期限】

暂无

【责任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

023—6785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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