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3—869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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