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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类产品或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日期: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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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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