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府办〔2013〕172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要求,根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北府发〔2013〕53号)规定,经2013年9月27日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时拆迁奖励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除外)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以下工作的,分别予以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完成房屋丈量登记的,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办理完人员和住房登记的,给予每人3000元奖励;领取房屋补偿款并拆除房屋的,给予每人10000元奖励。
二、按时拆房奖励费:个人具有“权证”的合法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通过验收的,按其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
三、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1200元;4人以上(含4人)每户1600元。过渡户按2次计发。
四、过渡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且确需过渡的,属于过渡费发放对象的,从搬迁之月起发给过渡费,每人每月300元。因政府原因实际过渡超过24个月的,从第25个月开始按每人每月600元计发。
五、异地迁建费:异地迁建住房的,按批准占地面积每亩18000元补偿给迁建户。异地迁建住房的农村居民按人一次性发给4000元搬迁补助费。
六、货币安置搬迁补助费: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每人一次性发给4000元搬迁补助费。
七、货币安置奖励费:在规定时间内拆迁房屋的,签定货币安置协议时,住房安置对象按每人36000元予以奖励,其他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实有人员按每人24000元予以奖励。
八、按期交地奖励费: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合作社将征收土地交付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的,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每亩150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地合作社按时交地奖励,由被征地合作社在镇、街和村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结合本社实际与土地补偿费、综合定额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一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
九、集体资产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补偿选择定额补偿方式的,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给予被征地合作社每亩2000元集体资产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每亩800元集体资产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建筑物除外)。
十、坟墓迁移补助费:土地征收范围内单人坟墓按照每座440元、双人坟墓按照每座660元进行迁移补助。土地征收期间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十一、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残值收购标准按附件1执行。
十二、具有“权证”的企业的建筑物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构筑物按附件3执行。
十三、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1.江北区征收土地房屋残值收购标准
2.江北区征收土地持有“权证”单位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江北区征收土地持有“权证”单位的构筑物补偿标准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附件1
江北区征收土地房屋残值收购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类别 |
房屋结构 |
残值收 购单价 |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40 |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40 |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30 |
|
片石瓦盖 |
30 |
||
240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
20 |
||
180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
20 |
||
120砖墙(片石)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
20 |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 |
20 |
|
土墙石棉瓦盖、玻纤瓦盖 |
20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桩)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
10 |
|
简易棚房 |
10 |
说明:残值收购后的房屋由区征地办负责处置。
附件2
江北区征收土地持有“权证”单位的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偿 标准 |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720 |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576 |
|
片石瓦盖 |
504 |
||
240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
492 |
||
180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
480 |
||
120砖墙(片石)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
468 |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 |
432 |
|
土墙石棉瓦盖、玻纤瓦盖 |
396 |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不含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不含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房屋层高以檐墙檐口高为准计算。
附件3
江北区征收土地持有“权证”单位
的构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名称 |
结构(规格) |
单位 |
标准 |
备注 |
堡坎围墙 |
条石 |
立 方 米 |
110 |
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
片石 |
88 | |||
砖 |
100 | |||
土围墙 |
14 | |||
水井 |
条石 |
立方米 |
110 |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
水泥 |
66 | |||
简易 |
22 | |||
机井 |
个 |
660 | ||
道路 |
水泥路面 |
平 方 米 |
140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照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
碎石(含条石) |
114 | |||
泥结石路面 |
88 | |||
简易路面 (机耕道) |
32 | |||
地坝 |
石板 |
平 方 米 |
14 |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
水泥 |
22 | |||
三合土 |
12 | |||
土 |
6 | |||
粪池贮水池 |
条石、坚石硬打 |
立 方 米 |
78 |
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照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
三合土、水泥 |
22 | |||
土 |
12 | |||
电杆 |
9米以上圆电杆 |
根 |
198 |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
根 |
110 | ||
电线 |
室外照明电线 |
米 |
4 | |
动力电线 |
米 |
6 | ||
水管 |
室外饮水管 |
米 |
5 |
不含市政管网。 |
说明:1.经补偿后的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照粪池补偿标准增加10元计算。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