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基本编码 | 目录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法律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1 | 500133003000 | 临时占用区县属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2.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 | 500233001000 | 对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一)属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属于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并向公众开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2.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4.《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 |
3 | 500133002000 |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2.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4 | 00013300300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区县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 001033002000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县级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2.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6 | 500133004000 | 一般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名称和场所;(二) 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三) 有相应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国家对从业人员有专业资格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九条 对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射击、拳击、蹦极跳、热气球、赛车、摩托车、摩托艇、赛艇、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等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攀岩、探险、马术、武术、漂流、帆船(含帆板)、雪橇、健身气功、皮划艇等体育经营活动,由区县(自治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度。第十条 申请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当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二) 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及组织实施方案;(三) 安全救护的设施、设备及其实施方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2.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7 | 500733002000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市级,区县级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二)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 | 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
8 | 000733002000 | 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级,区县级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3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4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或者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5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等级称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6. 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 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 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 |
9 | 000833001000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级,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市场化产品和服务,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全民健身活动依法给予政策支持,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2.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 |
10 | 001033001000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县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2.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监、民政部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