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男,汉族,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东路22号社会服务中心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亚莉,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健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余川,局长。
申请人刘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江北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北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与同事一起在江北区明瑜恒康小区附近蹲守并伺机抓捕吸毒人员,当想要快速启动抓获一名准备骑摩托车离去的疑似吸毒人员时,突感胸部不适,呼吸困难并且感到疼痛。当天晚上,申请人所在小组继续加班蹲守,大约晚上11点,申请人仍然感觉胸口不舒服,就先回家休息了。次日早上,申请人到单位后,胸闷且呼吸困难的情况并未消退,去医院检查后,医院诊断为左侧自发性液气胸并立即进行了手术。在发病的前两天,申请人都是在加班工作,特别是夜班,申请人认为加班和伤情之间是有联系的,且此次伤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款规定的情形。请求重新认定此次伤情。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第三人于2020年1月19日提出刘XX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3日受理后,4月20日对证人及刘XX本人进行了调查。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江北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第三人左侧自发性液气胸属于工伤,并依法送达双方。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经调查核实,2019年12月25日8时50分许,刘XX在单位食堂吃早饭过程中,突觉呼吸困难、胸闷。经过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自发性液气胸。
被申请人认为,刘XX左侧自发性液气胸属于自身疾病,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左侧自发性液气胸属于外力伤害导致,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疾病属于职业病。因此,其左侧自发性液气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刘XX左侧自发性液气胸属于工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
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与同事贾XX在江北区明瑜恒康小区附近追捕一名将要骑摩托车离开的疑似吸毒人员时,胸口突然发闷。2019年12月25日,申请人刘XX在单位食堂吃早饭时,突感呼吸困难,胸闷。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自发性液气胸。
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收到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于同年2月3日受理。2020年4月20日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2020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江北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刘XX左侧自发性液气胸属于工伤,并依法送达双方。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事故伤害报告表、工伤认定证据材料清单、《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北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14号)、送达回执、证人刘XX、贾XX的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刘XX的调查笔录、刘XX照片、解放军第九五八医院病历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对申请人受伤性质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申请人刘XX左侧自发性液气胸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职业病;更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北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14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3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5月6日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北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14号)。被申请人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期限作出该决定,虽其作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机关依法不予撤销,仅确认其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北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