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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1〕3号)
日期: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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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X,男,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杨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投诉举报(麻辣多拿旗舰店,自热火锅)不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1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121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补正后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举报编号为1500105002020122526267266案件的处理结果,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20201111日在重庆麻辣多拿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于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麻辣多拿旗舰店花费8.53元购买了自热火锅一盒。到货使用后发现,一次性餐具和包装袋气味刺鼻怪异、食品有卫生污染、发热包有安全隐患,配菜配料包气味口感发酸怪异、商家食品添加剂和农残超标、标识问题。商家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于是在20201225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115日通过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向本局提供食品包装、粉条、蔬菜包等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记录等,你举报的内容认定事实不足,本局不予立案。针对你提出的原料采购证明等,你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取。

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提供了第三方的证照,被申请人因此得出被举报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是合格商品,此结论与申请人举报的商品没有因果关系;有证照只是代表有资格进行生产销售,并不代表生产销售的商品就是合格商品;被申请人未对举报书提到的一次性餐具气味刺鼻、超范围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虚假宣传等问题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亦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不同成品包装袋直接放到餐具里面,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作出回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终止调查,是否经过负责人的批准,程序是否合法,应予审查。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原则,未全面调查,应责令重新核查,并回复申请人。故申请人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及回复工作,程序合法、处理得当。20201225日,申请人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称其通过天猫商城在被举报人重庆麻辣多拿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麻辣多拿旗舰店购买自热火锅一盒,认为产品中的一次性餐具、食品包装、粉条、蔬菜包等有食品安全问题,要求查处。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01228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202111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对申请人举报进行了回复。

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举报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产品自热火锅是由火锅底料包、蔬菜包、鲜粉条包、火腿肠包和食品专用发热包组合而成的销售单元,生产日期为20201011日,包装商和供货商均为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涉案产品为组合装预包装食品,其最终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明了各组合产品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标号等相关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的相关规定。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批次产品的供货商及生产商主体资质,以及与涉案产品相关的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证明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反映的问题为主观感觉和推断,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齐全,并无实质证明指向涉案产品涉嫌食品安全问题,故被申请人决定不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情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请求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1111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重庆麻辣多拿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麻辣多拿旗舰店购买了一盒自热火锅。申请人于20201225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购买的自热火锅中的一次性餐具、食品包装、发热包、配料包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202012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批次产品供货商、生产商主体资质及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经过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于2021115日通过12315平台回复了申请人。

另查明,被举报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产品是由火锅底料包、蔬菜包、鲜粉条包、火腿肠包、发热包、一次性筷子、食品包装盒组合而成的销售单元,生产日期为20201011日,包装商和供货商均为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涉案产品中火锅底料包、蔬菜包由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自行生产,其余均为外购,上述产品均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了标注。

以上事实,有涉案产品照片、快递照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截图、消费者举报书、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市辖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重庆麻辣多拿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书、涉案产品生产商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单元生产厂家资质、检验报告、涉案单元同批次出产检验报告、供货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被举报人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附98-10,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122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1115日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和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因此,出厂检验是生产者的法定义务且检验结论的效力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在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如无实质证据指向持有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认可该产品出厂检验结果的效力而无需再行实施检验检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是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具体适用应根据案件查办或投诉举报处理的实际情况予以区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被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各个独立单元的生产商资质均为有效,涉案产品检验证明及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均为合格,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无实质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1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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