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X,男,满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贺子猛,局长。
申请人姜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作出的答复,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明确,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补正后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姜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江司投复〔2021〕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投诉书中投诉重庆市XX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XX物证)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不当,文书出具不规范,超范围鉴定、故意做虚假鉴定,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因法院采信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致申请人遗产继承案件受此影响,给申请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失。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渝司发〔2021〕35号),申请人投诉的内容是被申请人的处理范畴,而且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函》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1〕XX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机关,XX物证的注册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对XX物证的投诉具有受理调查的法定职权。
2021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XX物证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答复函》,并于2021年10月25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经调查核实,2020年11月23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委托XX物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事项:1.对被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6月20日“遗书”中见证人处的内容(具体为遗书下部分:“代书人:纪XX,见证人:纪XX,日期:2018年6月20日”)鉴定是否为添加所形成;2.对被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6月20日出具的“遗书”鉴定是否为变造所得。XX物证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受理,指定司法鉴定人何X、石XX为该委托鉴定事项司法鉴定人。2020年12月10日,XX物证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公信〔2020〕文鉴字第203号)。
以上有情况说明、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职责。因此,被申请人恳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委托XX物证对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的“遗书”进行司法鉴定。XX物证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受理,指定司法鉴定人何X、石XX为该委托鉴定事项司法鉴定人。2020年12月10日,XX物证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公信〔2020〕文鉴字第XX号)。2021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第XX号《受理通知书》,并于当日通过邮政EMS快递的形式向申请人寄发;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XX物证出具(2021)第12号《调查函》,于当日直接送达给XX物证工作人员;XX物证于2021年9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回复函》。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江司投复〔2021〕XX号),并于当日以邮政EMS快递的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签收。
另查明,1.XX物证的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2.司法鉴定委托人送检材料包括:鉴定申请、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遗书原件(2018年6月20日);3. 《答复函》中XX物证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系笔误,应当是2020年12月10日。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重庆市XX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第XX号《受理通知书》、(2021)第XX号《调查函》《重庆市XX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投诉回复函》《司法鉴定委托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机关,XX物证的注册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对XX物证的投诉具有受理调查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和将投诉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当事人均未超过法定期限,符合法定程序。故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遵循循自身鉴定能力,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评判和撤销的职权,司法行政机关无权撤销司法鉴定意见。
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认为鉴定材料存在缺失的可以向该案鉴定的委托人提出异议,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虽有笔误,但不影响相关程序与结果,故《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姜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1〕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