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X,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贺子猛,局长。
申请人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2〕XX号)(以下简称《答复函》),向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19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移送的相关案件材料,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乱收费,遇到落款时间五年以上的鉴定,鉴定机构不进行区分就上浮50%,鉴定机构根据渝价(2017)68号文规定想上浮10%就上浮10%。印章按枚收取鉴定费不符合法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受理对司法鉴定机构举报投诉的法定职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机关,重庆市XX司法鉴定中心的注册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对重庆市XX司法鉴定中心的投诉具有受理调查的法定职权。
2022年2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重庆市XX司法鉴定中心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于2022年2月11收到补充材料,于2022年2月18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经调查取证,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作出《答复函》,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经调查核实,2022年1月27日,重庆市XX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委托对“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同日重庆市XX司法鉴定中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司法鉴定交费通知书》(渝XX〔2022〕文痕鉴字第XX号),通知列明了鉴定事项、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收费不合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投诉请求一致,被申请人已作详细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鉴定委托书》((2022)渝渝北法委鉴字第XX号),委托书载明:关于“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委托重庆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申请对原告举示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7日的《XX国际中心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配电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第4页上的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的真实性进行鉴定;2.对原告举示的落款时间为2020.8.13的《催款函》上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的真实性进行鉴定;3.对原告举示的《生活污水处理及配电房改造工程.工程结算会签表》上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重庆市XX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1月27日出具了《司法鉴定交费通知书》(渝XX〔2022〕文痕鉴字第XX号),通知列明了鉴定事项、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司法鉴定费共计肆仟壹佰(4100)元,其中第1、3项枚印章印文鉴定项目计贰仟元,上浮50%计壹仟元;第2项印章印文鉴定项目计壹仟元,上浮10%计壹佰元。
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重庆市XX司法鉴定中心的相关材料,于2022年2月9日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并于2022年2月18日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向重庆市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调查函》((2022)第XX号),要求其对投诉事项反映的情况作书面说明并提供鉴定收费的标准依据和证据材料。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就《调查函》要求的内容作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材料。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认为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收取司法鉴定费符合规定。
以上事实,有《鉴定委托书》((2022)渝渝北法委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交费通知书》(渝XX〔2022〕文痕鉴字第XX号)、《XX国际中心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配电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催款函》《生活污水处理及配电房改造工程.工程结算会签表》《重庆市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乱收费投诉书》、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谭X身份证复印件、非全日制合同书、邮寄凭证、《补充材料通知书》((2022)第01号)及邮寄回执、《受理通知书》((2022)第01号)及邮寄回执、《调查函》((2022)第01号)及送达回证、说明、《答复函》及邮寄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XX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对重庆市XX司法鉴定中心的投诉具有受理调查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第十七条:“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和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和将投诉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当事人均未超过法定期限,符合法定程序。故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68号)规定的基准价,印章印文鉴定每项收费1000元,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0%;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50%。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司发〔2017〕170号)规定,发生时间在五年以上的鉴定事项可以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我市司法鉴定收费的补充通知》(渝发改收费〔2021〕1207号)规定,印章印文鉴定,检材中一个人或单位的一处印章为1项。 本案中,检材为三枚申请人印章真实性的鉴定,基准价3000元,一份检材上浮10%,加收100元,另外两份检材标注形成时间分别为2013年11月7日和2016年6月22日,发生时间在5年以上,上浮50%,共加收1000元,总计4100元。重庆市XX司法鉴定中心收取司法鉴定费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2〕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