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江北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公示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41J/2022-00082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复〔2022〕73号
  • [ 主题分类 ]
  • 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30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2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2〕73号)
日期:2022-09-02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申请人:XX女。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行政服务中心14

法定代表人:贺子猛,局长。

申请人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张XX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XX、王XX律师的调查回复》(江司投复2022X(以下简称《调查回复2022719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徇私舞弊的包庇行为,重庆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XX、王XX律师在代理申请人与重庆XX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有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宋XX律师2020929日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区法院)起诉时,仅提交了起诉状,没准备其他证据材料。申请人告知宋XX律师仅收到传票未收到举证通知书,XX律师知晓向法官提出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邮寄举证通知书未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沙区法院开庭审理时,未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的证据材料也是封存起的,宋XX律师未向法官提出异议。重庆XX医院提供的死病人王XX9住院病历“不真实”,不符合鉴定要求有争议的材料直接交鉴定机构,沙区应直接判决重庆XX医院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认为XX律师和王XX律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鉴定材料和鉴定事项认真审查依法代理违法代理5202176,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XX律师的违法行为强烈要求更换律师来代理申请人的医疗损害纠纷案沟通后更换XX律所的王XX律师。申请人认为沙区法院审理该医疗损害纠纷案适用简易程序错误,投诉后,变为合议庭审理合议庭违法审理把不该委托鉴定的材料违法委托去鉴定。合议庭伪造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中的鉴定事项与申请人写的《鉴定申请不一致。王XX律师未指出合议庭的违法行为,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让申请人依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解决争议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对律师违法代理的行为追究责任申请人要求更换律师来代理上诉案件,被申请人回复无权更换代理律师,被申请人依据何种法律条款作出的呢?

综上所述,XX律师和王XX律师的代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303248的规定,被申请人包庇两名律师的违法代理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申请人强烈要求复议机关依法处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受理对律师举报投诉的法定职责。《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本案中被申请人作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机关,宋XX、王XX律师所XX律所注册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具有受理调查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符合法定程序。2022217,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XX律所宋XX、王XX律师违规执业相关材料,被申请人2022218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违纪违法投诉受理告知书》由于案情复杂,被申请人2022415决定延长投诉办理期限30向申请人送达了《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调查取证,被申请人于2022517作出《调查回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0722申请人XX所签订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委托合同》((2020XXW代第XX号)合同约定:因甲方与重庆X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派律师为甲方代理人,在和解、调解一审二审执行再审、其他:刑事报案、抗诉、申诉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2020114,沙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应琼与被告重庆XX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XX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XX一起出庭参加庭审。202133沙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医疗损害纠纷案,宋XX律师与张XX一起出庭参加庭审。2021311沙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该医疗损害纠纷案,宋XX律师XX一起出庭参加庭审。2021720,沙区法院第次开庭审理医疗损害纠纷案,XX、王XX律师作为张XX委托代理人与XX一起出庭参加庭审2021825,沙区法院第五次开庭审理该医疗损害纠纷案,宋XX、王XX律师与XX一起出庭参加庭审。20211125,沙区法院第六次开庭审理该医疗损害纠纷案XX律师与张XX一起出庭参加庭审。20211224,沙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渝0106民初XX号)。2021720,沙区法院作出《决定书((2020)渝0106民初XX号之一),驳回张XX提出的回避申请。2021730,沙区法院《复议决定书((2020)渝0106民初XX号)驳回张XX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2021926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鉴定书沙检违监2021XX号)。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投诉请求一致,且被申请人调查回复中作了详细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22217收到申请人投诉XX律所宋XX、王XX律师违规执业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2022218受理,并于当日违纪违法投诉受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当日将《违法违规被投诉告知书直接送达XX律师。2022222日,XXXX律师分别投诉一事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辩书相关证据材料。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2415作出《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517日,被申请人作出《调查回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0722申请人XX所签订《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委托合同》((2020XXW代第X号),合同约定:因甲方与重庆X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派律为甲方代理人,在和解、调解一审二审执行再审、其他:刑事报案、抗诉、申诉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张XX与被告重庆XX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经沙区法院先后六次开庭审理20201142021332021311的三次开庭审理由宋XX律师作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就此案与张XX一起出庭参加庭审20217202021825两次庭审XX、王XX律师作为张XX的委托代理人XX一起出庭参加庭审。20211125六次庭审,由王XX律师作为张XX的委托代理人与张XX一起出庭参加庭审。20211224,沙区法院此医院损害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渝0106民初XX号),驳回XX的诉讼请求。张应琼认为沙区法院审理的(20200106民初XX案件存在违法情形,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于2021926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渝沙检民违监2021XX),不支持XX的监督申请

以上事实,申请人举报投诉材料违纪违法投诉受理告知书》邮件交寄单、违法违规被投诉告知书》送达回证2《申辩书》微信聊天截图、6份《庭审笔录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邮件交寄单、调查回复》邮件交寄单、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委托合同》((2020XXW代第X号)民事判决书((2020)渝0106民初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渝沙检民违监2021XX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受理投诉举报的职责。本案中XX所的注册地址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机关,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具有受理调查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信息,并在10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属于受理范围,且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按照规定直接办理……第十七条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60日内办理,案情复杂的,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217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于次日受理。经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于2022415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于同年517作出《调查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延期和作出《调查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XXXX律师在申请人与重庆XX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履行了相应代理职责,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无证据证明宋XX、王XX律师在该医疗损害纠纷案中有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申请人认为代理律师把一个赢官司代理成一个输官司的问题通过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委托合同((2020XXW代第X号)第七条约定解决申请人自主选择律所和律师代理案件,被申请人无权为其更换。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张XX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宋XX、王XX律师的调查回复》(江司投复202215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28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