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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41J/2022-00151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复〔2022〕92号
  • [ 主题分类 ]
  • 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2-12-28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2〕92号)
日期: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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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X,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田中,局长。

申请人徐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29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承担和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济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694日开始与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以下简称XX超市事业部)建立劳动关系,2017910日因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用人单位变更为重庆XX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XX)。申请人恪尽职守努力工作,未有过任何失职和违规违纪,历年来深受好评。2020年企业实行混改后,用人单位不仅没按国企混改的相关政策对广大员工进行妥善的分流与安置,反而通过威胁调岗、降薪等各种不正当手段逼迫员工裸辞或采取边缘化手段孤立部分对企业不当行为有异议的老员工,迫使老员工接受不合理的经济补偿(16.75万元)买断工龄。202214日,申请人因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加班工资,不给工资欠条,恶意降薪,未经协商擅自调整员工的工资结构等严重违法行为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举报和投诉。但因经办人员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循工作流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故意拖延处理时间,明显偏袒用人单位,导致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打击报复并于2022721日违法解除和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造成申请人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恳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的法定职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的用工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申请具有审查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2427日提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被申请人审查后,于202256日立案。鉴于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延期调查审批表》。被申请人调查处理作出《告知书》,并于20229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三、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2427日提出劳动监察投诉,投诉了6个事项,被申请人受理后,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审查研究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决定于202296日撤销案件并结案。

经审理查明2022427日,申请人就用人单位重庆XX6个事项向被申请人投诉,分别为:请被申请人督促用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以免损害企业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支付2021年恶意降薪产生的劳动报酬10万元;支付元旦节加班工资差额145元;日常延时加班47天安排补休;支付周末出差加班17天加班工资4533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被申请人于 202256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被申请人于2022524日、202274日,分别对申请人和重庆XX托代理人田X进行调查询问,于20227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延期调查审批表》,经审批审理时间延长3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296日作出《告知书》,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直接送达重庆XX委托代理人田X

201611日,申请人与XX超市事业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根据《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1226日召开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公司《薪酬制度体系》。20141月,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印发《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确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绩效管理手册》,20168月,印发《超市事业部总部各采购部绩效考核方案》。20181229日,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印发《关于加班费日工资标准调整的通知》将加班工资基数调整为85/天。

2020313日、202134日、2022228日,分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重庆XX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职能部门经理助理岗位,申请人系非食采购部经理助理,应按上述标准实行。2022 330日,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三次职代会联席会,表决通过了《公司宽带岗位工资方案》,将原工龄工资调整为服务年限奖励,其额度为当前员工本人工龄工资,并作出《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职代会联席会议决议》。202247 超市事业部召开关于实施宽带岗位工资宣贯会,非食采购部部门负责人、品类采购员工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向部门员工进行宣讲。

另查明,1.2017910日,申请人与重庆XXXX超市事业部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用人单位由XX超市事业部变更为重庆XX2.申请人2022年元旦加班,用人单位按照85/标准,向申请人足额支付了三倍工资255元。3.申请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4.重庆XX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延期调查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关于加班费日工资标准调整的通知》《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绩效管理手册》《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确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超市事业部总部各采购部绩效考核方案》《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职代会联席会议决议》《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签到表》《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职代会联席会议议程》《公司宽带岗位工资方案》《关于同意重庆XX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超市事业部关于召开实施宽带岗位工资宣贯会通知》《非食采购部关于公司宽带薪酬方案部门员工宣讲的说明》、工资明细表、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送达回证》、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的用工地址属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申请进行审查和认定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96日作出《告知书》予以送达,程序合法。

三、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撤销立案,并无不当。第一,关于用人单位调整薪酬结构,取消工龄工资是否违法和单位损害广大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用人单位在“调整薪酬结构,取消工龄工资”时履行了法定程序和告知义务,同时将工龄工资调整为服务年限奖励,并没有降低职工当前的薪酬水平。被申请人认为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并无不当。第二,关于2021年用人单位恶意降薪的问题。申请人的薪酬根据《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超市事业部总部各采购部绩效考核方案》等规定执行,同时根据申请人2021年工资明细表显示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发放工资,不存在恶意降薪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该投诉事项无相应证据证明而不成立,并无不当。第三,关于2022年元旦节加班工资的问题。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标准向申请人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被申请人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并无不当。第四,关于延时加班工资和周末加班调休的问题。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其与用人单位约定工作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投诉延时加班工资和周末加班调休证据不足,并无不当。第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问题。在被申请人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尚未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被申请2022524202274分别询问了申请人和重庆XX委托代理人田X后,用人单位2022721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将该事实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依照查明的事实证据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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