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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XX,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周艳春,主任。
申请人李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北住建发〔2023〕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3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6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法,并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重庆XX工具厂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住户的安置补偿协议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仅仅在拆迁档案中进行了查找,并未从拆迁资金支付明细、银行流水、会计账簿、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安置房交接明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索,也未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调查核实,即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全面检索、充分查找政府信息的义务。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法,并重新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回复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的部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被申请人保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审查并作出回复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符合法定程序。202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申请公开“重庆XX工具厂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住户的安置补偿协议书”。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便安排工作人员在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档案室进行了逐一尽数检索查找。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答复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申请公开“重庆XX工具厂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住户的安置补偿协议书”。202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档案室(存放有1995年至2011年江北区房屋拆迁已备案的信息资料)对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进行检索查找,并对检索查找全程录音录像。经查询,工作人员查找到拆迁人为重庆XX有限公司,拆迁项目为XX的档案资料共六份,在其中一份拆迁范围为“XX11号2-5栋、6-9栋、10-12栋、8-1至8-3栋(含附号)”的档案资料中并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并于查找当日作出《检索情况说明》。
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重庆XX工具厂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住户的安置补偿协议书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房屋拆迁许可证》《重庆汽车随车工具厂拆迁补偿协议》《检索情况说明》《答复书》、现场检索信息视频光盘、邮件交寄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答复书》的行为,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进行了检索查询和核实,其检索的载体包含的信息资料全面,检索方法适当、合理,检索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尽到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后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北住建发〔2023〕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