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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41J/2023-0006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3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3〕100号)
日期: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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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戴XX,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汪洁,局长。

申请人戴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戴XX投诉XX律师事务所李XX律师的调查回复》(以下简称《调查回复》),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2.请求依法对李XX进行行政处罚并吊销律师执业证及移送公安局。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XX作为杨XX的代理律师,同杨XX、杜XX恶意串通,隐瞒重要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涉嫌犯罪。2012年12月25日,由李XX策划杨XX将一部分借款支付给杜XX后,杜XX随即将1050万元转回杨XX账户,据杨XX核实,该款项为预先支付的借款利息,实为套路贷。2014年7月12日,杜XX已不是重庆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仍以该身份出庭并在庭审中隐瞒相关交易记录。李XX作为杨XX的代理律师,现在又成为杜XX的代理律师,如今李XX为拿回投资金额150万并获取不法利益,伙同杜XX继续损害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资料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了解案件情况,更没有做过一次笔录,申请人在投诉资料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核实,也未在《调查回复》中具体回复。李XX在开庭时策划并提供伪证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实行诈骗犯罪事实,明知自己是律师还知法犯法,以捏造的事提起民事诉讼,与他人恶意串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此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法具有受理对律师举报投诉的法定职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机关,XX律师事务所的注册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具有受理调查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符合法定程序。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来的戴XX投诉XX律师事务所李XX律师违规执业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违纪违法投诉受理告知书》,由于案情复杂,于2023年8月22日决定延长投诉办理期限30日,并于2023年8月2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调查回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根据证据材料并经调查核实 ,2014年5月2日,杨XX与重庆XX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风险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李XX、颜X律师为杨XX与杜XX、重庆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XX、重庆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的代理人。2015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年6月,李XX律师从重庆XX律师事务所转入XX律师事务所。2021年9月7日,杜XX与XX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德恒渝(2021)第LY157号),律师事务所指派李XX律师负责组织律师团队,担任杜XX与何X、重庆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案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代理人。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年4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在投诉请求中认为XX律师事务所李XX律师涉嫌违反利益冲突相关规定、涉嫌虚假诉讼,被申请人在回复中都已做了详细回复。被申请人认为无证据证明李XX律师违反了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在调查中也未查明李XX律师有其他应当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情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司法局的《投诉转办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违纪违法投诉受理告知书》,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同日作出《违法违规被投诉告知书》,次日直接送达XX律师事务所经办人。由于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6月27日,XX律师事务所作出《关于戴XX投诉本所李XX律师的情况说明》,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向李XX律师进行调查。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调查回复》,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14年5月2日,杨XX与重庆XX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风险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李XX、颜X律师为杨XX与杜XX、重庆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XX、重庆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的代理人。2015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7日,杜XX与XX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李XX律师负责组织律师团队,担任杜XX与何X、重庆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案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代理人。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年4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另查明,李XX律师于2017年6月转所至XX律师事务所。

以上事实,有《投诉转办通知书》《违纪违法投诉受理告知书》《违法违规被投诉告知书》《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调查回复》《律师风险代理合同》、《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判决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8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2022)渝05民终XX号)、《调查笔录》《关于戴XX投诉本所李XX律师的情况说明》、送达回证、邮件交寄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要求依法对李XX进行行政处罚并吊销律师执业证及移送公安局,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本机关不予处理。

二、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受理投诉举报的职责。本案中,XX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具有受理调查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三、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且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 ”第十七条:“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和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移送的投诉材料,于同年6月26日受理。经负责人审批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于同年9月18日作出《调查回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延期和作出《调查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四、关于申请人对李XX律师违反利益冲突相关规定的投诉问题。该投诉所涉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和案由均不相同,并非同一案件,李XX律师在两个案件中分别担任了不同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李XX律师未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未违反利益冲突相关规定的回复并无不当。

五、关于申请人投诉李XX律师涉嫌虚假诉讼,要求被申请人移交公安机关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XX律师涉嫌虚假诉讼,且所涉的两个民事案件,均已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李XX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告知申请人侦办律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并建议向具有相应职权的机关举报处理,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戴XX投诉XX律师事务所李XX律师的调查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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