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巫XX,男,现居住地广西南宁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巫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函处理告知书》,于2024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5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处罚违法企业;3、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重庆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销售XX豆腐皮产品标签存在错误。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未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未对涉事商家进行查封、没收违法产品、未告知是否去现场检查、录像、查封、暂扣等。申请人认为本案符合立案程序,被申请人却不予立案,属于程序违法,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应由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及回复工作,程序合法、处理得当。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得当。
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对被举报人的库房和车间进行检查,被举报人经自查正在对案涉产品进行召回,未产生危害后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及时改正产品配料表标注错误该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1月8日决定不予立案。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被举报人生产的“XX豆腐皮”,其配料表中仅标注产品配料为豆腐皮,未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对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进行标注。同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成品库房、原料库房和生产车间进行检查,现场存放有申请人所举报的同款产品,其食品标签被举报人已采取了遮盖等补救措施。2023年12月17日,被举报人在进行产品自查时,发现“XX豆腐皮”配料表标注错误,因此于2023年12月20日向经销商发布《食品召回通知》,召回期限为通知发出后30个工作日,召回批次为2023年12月16日之前生产的所有批次。截止申请人举报时,该产品正在召回期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月8日作出《告知书》,同月10日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重庆XX食品有限公司》及照片材料、物流信息、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及照片、被举报人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表及真实性承诺书、情况说明、食品召回计划、食品召回通知、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及照片、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函处理告知书》及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后对被举报人依法开展了核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经现场核查后,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1月8日作出《告知书》,同月10日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被举报人主动及时予以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和“查封、扣押决定”的告知均针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并非举报人。申请人据此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行为违法,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函处理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