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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41J/2024-0006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3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4〕40号)
日期: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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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谢XX,女,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田中,局长。

申请人谢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退休审批表》),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变更《退休审批表》,将计算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从1993年3月变更为1991年10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6年11月一次性补缴15年社会养老保险,后逐年缴费至退休。申请人申报职工退休,申报工作时间为1991年至1993年、1993年至2024年,分别在XX县电化厂工作及灵活就业。被申请人办结《退休审批表》,对1991年10月至1993年7月的XX电化厂工作时间不予批准,原因是申请人没有入职和离职档案原件。但入职和离职档案不由个人保管,XX电化厂主管部门XX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就申请人于1991年10月入职,1993年7月离职出具了证明,证明申请人曾就任该厂员工,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的《退休审批表》适用依据错误。

被申请人称:根据《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申请人于1993年3月开始参保,截止退休时实际缴费月数为265月(22年1月)。《退休审批表》与系统实际记录一致。申请人请求认定1991年10月至1993年2月的工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相关原始资料,但申请人并未提交。

申请人诉称1991年至1993年期间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退休工龄。申请人举示的工资表、调动职工通知等证据并未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申请人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后被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申请人不属于劳社厅〔2002〕323号文件中所称的“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与“劳动合同制工人”,无法认定申请人1991年10月至1993年2月的退休工龄。

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1993年,申请人工作于XX县电化厂。1991年10月,申请人从三车间调入直属一班。1996年至2023年,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2024年3月5日,申请人申请办理职工退休,申报表工作时间为1991年至1993年、1996年至2023年。2024年3月20日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初审确定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1996年1月,缴费年限为22年1月,同时认定申请人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同意向被申请人报批。同日,被申请人审核批准申请人退休,退休时间为2024年2月。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XX县电化厂调动职工通知(存根)、工资结算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重庆市XX街道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通知》《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退休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六条:“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参保人员申报退休事项进行审批,主体适格。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十条:“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退休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无欠费的,当即受理……”及第十六条:“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退休的审批行为,程序合法。

三、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第四条:“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时,应报经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申请人所举示资料能说明其曾于XX县电化厂工作,但并未经过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符合“临时工”的条件。

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的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企业按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只有在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其之前的工作时间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申请人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后被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申请人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中所称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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