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XX。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健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其,局长。
申请人夏XX请求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为社区戒毒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22日收悉,次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为社区戒毒。
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夏XA勇体弱多病,母亲也离开多年,父亲无其他子女照顾,申请人系唯一赡养人,故申请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并非认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有错误,而是称自己是其父亲夏XA的唯一赡养人,父亲需要人照顾,希望变更为社区戒毒。这种变更申请应当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而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人以自己为父亲夏XA唯一赡养人为由,申请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请求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日21时40分许,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大兴村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民心佳园D区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雷X,同时将作为同案嫌疑人的申请人抓获,当日23时传唤其到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其于2023年11月2日8时许,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民心路555号民心佳园家中和女友雷X采用烤吸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因申请人不配合民警进行尿液检查,对申请人毛发进行提取并送检,其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3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人体毛发提取笔录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将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应当先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为社区戒毒,待公安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后,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明确表示自己并非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且经本机关释明后仍然坚持将“变更为社区戒毒”作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