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周艳春,主任。
申请人金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关于金XX反映XX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26日收到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同月28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8月8日依法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于1983年平反,无生活来源,80年代末经观音桥街道同意,在江北区XX修建两层房屋,建筑合理,结构正规,不影响邻里关系,房子系由申请人及父亲共同出资修建。该房屋被征收,根据江北区电测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案涉房屋公示单价为43320元,但实际补偿单价为8664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复议机关认真调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选择的评估机构做出的未经登记建筑咨询价按(商业门面),给予补偿安置。
被申请人称:2024年4月24日,申请人向重庆市信访办反映XX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认为对XX房屋应按照评估公司对商业门面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要求及时解决。经查,申请人反映的房屋位于江北区电测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该片区于2018年12月27日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北区电测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次日对外张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北区电测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将《江北区电测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外予以公示。案涉房屋位于建北X村,未办理产权登记。2017年7月21日,经重庆市渝北区土地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砖混36.85平方米,砖木36.85平方米,其中2.2以下36.85平方米。2019年9月16日,经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认定2019年第7次专题会议认定:房屋位于建北X村XX号;当事人金XX;36.85砖木,营业,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修建,单价8664元(按营业预评价20%补助),补偿(补助)318268.4元;36.38砖混,住宿,单价600元,补偿(补助)22110元(层高不足2.2米,不符合认定标准)。该认定结果于2019年9月20日对外予以公示。被申请人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区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予以有效认定的情况下,针对申请人的要求,依法对查明的事实予以告知,其回复内容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北区电测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江北区建新北路XX号、建北X村XX号、建新北路六支路XX号(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人408户。房屋建筑面积39390.51平方米,实际门牌号以规划红线为准。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XX房屋属于此次征收范围之内,该房屋为未经登记建筑,房屋权利人为申请人,结构为砖混和砖木,36.85平方米砖混用途为住宿,36.85平方米砖木用途为营业,未经登记建筑面积共计73.70平方米。
2018年12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北区电测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将《江北区电测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附件一并公示。
2019年4月3日,经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2019年第3次专题会议认定:申请人房屋位于建北一村XX号旁,砖木36.85平方米,用途为营业,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修建,单价8664元/平方米(按营业预评价20%补助),补偿(助)总额319268.4元;砖混36.85平方米,用途为住宿,单价600元/平方米,补偿(助)总额22110元(层高不足2.2米,不符合认定标准)。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8日发布《关于江北区电测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X地块)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构修改公示》将修改结果进行公示。
2019年9月16日,经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2019年第7次专题会议认定:将申请人原房屋坐落建新北路XX号旁,修改为房屋坐落建北X村XX号,其他认定结果不变。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发布《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江北区电测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X地块)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部分修改公示》将修改结果进行了公示。
2020年8月26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金XX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建北X村XX号房屋实施征收,并按照《江北区电测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补助)。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补助)款341378.4元,其中: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或补助):其中36.85平方米砖木结构按认定单价8664元/平方米,36.85平方米砖混结构按认定单价600元/平方米不含装修及附属物,共计341378.4元;2.水电气等附属设施待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后据实计算。以上如有差异,根据《补偿方案》按实结算。二、被征收人金XX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完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相关手续,并将重庆市江北区建北X村XX号房屋搬迁腾空。
2020年8月3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拒签,在XX地块予以公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催告后,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遂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到重庆市信访办反映建北X村XX号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认为该房屋应按照评估公司对商业门面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要求及时解决。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后,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案涉《答复意见》,于2024年6月1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北区电测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北区电测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关于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2019年第3次专题会议的纪要》《关于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2019年第7次专题会议的纪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裁定书》、信访网页截图、《答复意见》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可知区县人民政府有权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理。本案中,区政府组织了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认定,被申请人亦将认定结果对外予以公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8月26日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拒绝签收,该文书在XX地块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示。因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并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生效,并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法院在审查强制执行申请时,已对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执行,说明认可其合法性。申请人多次信访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被申请人根据已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给予申请人答复,答复内容未超出征收补偿决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并无不当。
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向重庆市信访办反映房屋征收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答复意见》并于同月1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关于金XX反映XX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