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田中,局长。
申请人谭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申请人退休年龄为60周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申请人虽按照通知要求放弃公职身份,但属于受区委管理的国企女干部,且相关通知并未明确“区管国企领导干部退出”等管理规定,更未明确适用“企业干部退出”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故本质上“国企区管干部”不应等同于“企业干部”。因此,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确定区管企业领导人员的退休年龄为区管干部退休年龄60周岁,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申请人的用人单位重庆市江北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于2024年6月向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报退休,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初审认为申请人符合正常退休的退休条件,同意向被申请人报批。2024年8月7日,被申请人审核认为申请人符合正常退休的退休条件,因此审批准予其退休,符合规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89年12月在重庆XX总厂工作;1994年7月,在重庆市江北区X工程处从事会计工作;2003年10月,任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处副主任;2005年7月,任重庆市江北区X科副科长;2006年6月,任重庆市江北区市X科科长; 2007年4月,任重庆市江北区XX办事处副主任;2010年5月,任重庆市江北区X局副局长;2015年2月,任重庆市江北区X委副主任;2016年1月,就职于重庆市江北区XX管理公司,2022年3月,合并重组到用人单位。2023年5月17日,申请人年满55周岁。 2024年6月14日,用人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的相关退休材料,申报申请人退休并于2024年6月14日、17日分别向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4年8月7日受理并于当日同意报批,被申请人同日作出《审批表》,认定申请人符合正常退休的退休条件,准予退休。
另查明,《审批表》内视同缴费年限23年6月是其在重庆市搪瓷总厂及机关事业单位上班期间购买的职工保险,实际缴费年限10年是其在用人单位上班期间购买的职工保险。
以上事实,有《审批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谭X办理退休手续的函》《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谭X办理退休手续的函》、情况说明、《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选择是否补记职业年金的通知》、城保正常退休申请流程截图、办理过程、办理流程图、微信聊天截图、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关于谭X职业年金补记选择的情况说明》《告知书》《重庆市全民单位在城市/农村招收合同轮换制工人审批表》、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名册、《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确定固定制干部审批表》《重庆市江北区人员调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重庆市江北区深化区属国有企业合并重组实施方案》等材料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六条规定:“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退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江北,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进行退休审批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本案中,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女性干部,截至2023年6月,申请人已满55周岁。《重庆市市管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市管企业相应领导干部,而用人单位是区属企业,不属于市管企业,故不适用该办法,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并无不当。
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月……由用人单位代为向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第十六条之规定:“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已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于 2024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退休审核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作出《审批表》,准予申请人退休。被申请人自收到受理申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并未增益或减损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