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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4〕254号)
日期: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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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三路2号。

负责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吴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针对编号“1500105002024092541961011”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针对编号“15001 05002024092541961011”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核实后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其在抖音商城店铺“盛世XX”购买的泡椒脆笋,经二氧化硫标准测试盒检测出大量二氧化硫残留。被申请人告知现有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严格按照二氧化硫速测盒使用说明书对产品进行取样测试,足以证明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较高,其提供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对涉案产品做任何抽检、风险评估保障食品安全,未进行实质性检测,仅形式上履行“不立案”的决定告知义务,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影响到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及回复工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接到申请人举报其购买的“泡椒脆笋”涉嫌二氧化硫超标的违法行为。同月27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申请人自行测试结果未证明符合食品快检相关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未接到案涉产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未在现场发现案涉产品,案涉产品也不属于食用农产品。此种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法定抽样检测职责,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1日,申请人收到在线上店铺“盛世XX”购买的嗨吃脆笋(山椒味),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3日,产品类型为酱腌菜,产品标准代号为SB/T 10439,委托生产商为重庆XX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商为XX食品专业合作社。2024年9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就上述产品的实名举报(编号:150010500202409254196 1011),举报内容为申请人使用二氧化硫标准测试盒测试,检测出该产品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食用后对人体产生巨大安全风险。同月27日,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前往重庆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无法到场,委托公司员工周X陪同。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相关资质证明及委托加工协议,未发现生产批次为2024年7月13日的案涉产品。该公司提供了由重庆XX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案涉产品检验报告和由XX食品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案涉产品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均为合格。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重庆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XX(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500105002024092541961011)、《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渝江北市监案源字〔2024〕212号)、《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涉案产品外观及购买记录、申请人自检产品照片、《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重庆XX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新办备案信息采集表》、授权委托书、《成品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委托加工协议》、全国12315平台编号“1500105002024092541961011”举报详情、《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举报人重庆XX食品有限公司为案涉产品的委托生产商,住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对案涉产品的举报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在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对案涉产品的举报,同月27日进行现场检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本案中,案涉产品经过加工,不属于食用农产品。故案涉产品不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申请人申请理由适用法律错误。

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国市监食检规〔2023〕1号)规定,开展食品快检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食品快检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要真实、客观记录食品快检过程信息。本案中,申请人未证明使用了专业设施设备及本人经过专业培训,未提供针对案涉产品的测试过程,不能证明案涉产品二氧化硫超标。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资质证明和委托加工协议,案涉产品《检验报告》及同批次《成品检验报告单》均显示产品合格,二氧化硫含量符合SB/T 10439行业推荐性标准,被申请人核查后认为被举报事项不成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针对编号“1500105002024092541 961011”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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