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X。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港城西路1号。
负责人:余诵,支队长。
申请人荣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收到,同月23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观音桥八一好吃街是重点生活区域,出租车容易在好吃街出口聚集,需要在这里等客,车辆比较多,速度比较慢。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4年10月14日2时34分许,申请人驾驶XX小型汽车(出租车)在江北区严管路段观音桥环道宏福俊悦路段因实施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在道路上多排停放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电子警察抓拍系统于当日2时33分已向XX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驶离,后被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前去处理该条交通违法信息,生成案涉处罚决定书。观音桥环道作为严格管理路段已对社会进行公示,且在道路上设置有禁止停车严管路段标志。电子警察抓拍照片能够证明XX车辆违规停放的事实,申请人的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4日2时34分许,申请人驾驶XX小型汽车(出租车)行驶至观音桥环道宏福俊悦路段中间停放,被电子警察抓拍。电子警察抓拍系统于当日2时33分向XX小型汽车登记的所有人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提醒驶离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联系电话,申请人未立即驶离。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前往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花园村派出所处理案涉交通违法记录,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1.2022年1月19日,重庆市公安局在官方网站上对中心城区机动车违法停车严格管理路段进行公示,观音桥环道在公示的严格管理路段中。2.观音桥环道上设置有“禁停区域严禁停车”标志。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停车截图(4张)、立即驶离提示短信截图、机动车违法基本信息、驾驶人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公安局官网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2时34分许因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被电子警察抓拍,当日电子警察系统向案涉汽车登记的所有人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提醒驶离。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处理案涉交通违法记录,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观音桥环道作为严格管理路段已向社会进行公示,道路上设置有禁止停车严管路段标志。申请人驾驶XX小型汽车(出租车)行驶至观音桥环道宏福俊悦路段停放,违反上述规定。《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具体裁量基准中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第29项规定:“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车辆在道路上多排停放、在道路中间停放的(紧靠道路右侧停放的除外),或者车辆在道路上斜停、垂直停放的”行为被认定为较重情节,应处以罚款200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