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五里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0号。
负责人:李力,主任。
申请人田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五里店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的《关于田X反映XX小区4栋33-6电梯噪音、油烟扰民等相关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该申请,次月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的《答复》。2.请求被申请人落实推动申请人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向督察组反映家里长期受电梯低频噪声和油烟排放的影响。油烟排放的问题在被申请人和社区的督促下,进行了烟道口改建施工,虽减轻了主阳台的油烟味,但改建后又造成了新的油烟排放问题。电梯低频噪声的问题被申请人和社区组织了沟通会,还请重庆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治理方案,治理预算20多万元,至今方案未实施。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中关于电梯噪音扰民的答复存在以下问题:事实认定错误、措施无任何效果、前后逻辑矛盾、对2024年6月19日召开的沟通会和第三方出具的治理方案只字未提。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治理效果不佳。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在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接到该交办案件后,立即联系区住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社区、小区物业、电梯销售公司等人员,现场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根据各部门给出的协办意见和案件办理进度作出的答复,未作出任何具体行政决定,不存在履职不作为的情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收到重庆市江北区信访办转交的《重庆市江北区信访办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申请人称其系XX小区4栋33-6业主,因家里长期受电梯低频噪声和油烟排放的影响,于2024年5月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情况,现整改无进展,请求相关单位按照督察要求落实整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8日收到《江北区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案件转办单》,申请人要求解决XX小区4栋33-6电梯低频噪音和油烟问题。就此被申请人组织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生态环境局、XX社区、XX小区物业和电梯销售公司等单位调查核实。2024年5月20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收到江北区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案件调查情况回复》载明:“电梯设备本体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电梯噪声符合标准要求”。同日,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调查处理的协办函》载明:“经查阅4#楼33-6原始户型图,3部电梯与该户型餐厅、厨房相邻,建设单位在电梯内壁增设了隔音棉,并于2019年1月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室内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相关要求……我委已要求建设单位对排烟口位置进行整改,预计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2024年5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江北环督转〔2024〕XX号案件协办意见的函》载明:“将协助区住建委、五里店街道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化解电梯噪声、烟道排口扰民问题。”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结合上述各部门的调查反馈作出涉案《答复》,将申请人反映的油烟扰民和电梯噪音问题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告知。
另查明,申请人居住的楼栋有两个专用排油烟井道,将油烟引至该楼屋面进行高空排放。2024年10月底已完成了烟道排烟口整改。
以上事实,有《江北区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案件转办单》《重庆市信访办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关于收到江北区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案件调查情况回复》《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调查处理的协办函》《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江北环督转〔2024〕XX号案件协办意见的函》《关于田X反映XX小区4栋33-6电梯噪音、油烟扰民等相关问题的答复》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反映的电梯噪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的规定,电梯噪声问题的执法部门涉及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中对“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执法的,依据编办公布的各职能单位“三定方案”来确定执法部门或者由地方人民政府发文指定明确或者按照属地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执行。从重庆市江北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来看,被申请人也不负有处理电梯噪声的职能职责。另,申请人反映的油烟问题是由建设单位排烟口设计导致。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调查处理的协办函》载明的处理结果显示,已要求建设单位对排烟口进行整改。整改工作于2024年10月底已完成。申请人认为治理效果不佳,需继续进行整改的职责亦不属于被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予以查处的职能职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的反馈,将处理意见和进度汇总后作出的涉案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的《关于田X反映XX小区4栋33-6电梯噪音、油烟扰民等相关问题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