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颜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颜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回复,向本机关寄送了两份相同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后合并为一个案件。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举报回复并重新调查核实,重新立案审查;2.要求被申请人查处江北区X经营部虚假宣传售后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3.要求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该经营部经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具体到门牌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7日在重庆市江北区X天街京东之家(京东商场授权门店)购买了一台华为Nova13Pro手机,于当天下午6点多,闪送送货到家。购买时门店店内贴有售后保障,且售货员明确表示和京东线上一致,线上显示:“七天无理由退货,且免举证退换货”。销售人员发来的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也证明该门店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售后服务。门店工作人员提到要24小时内完成激活。收到货品后,申请人试用手机,发现运行速度较慢,与宣传不一致,次日上午向门店提出退货,门店以手机已激活为由拒绝退货。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应由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及回复工作,程序合法、处理得当。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江北区X经营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立案查处。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于2025年12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7日在重庆市江北区X天街京东之家(京东授权零售门店)购买了一台华为Nova13Pro手机,增值税电子发票显示销售方信息为江北区X经营部。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申请退货退款,该经营部以手机已激活为由拒绝退货。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经营部。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进行了现场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告知时间:2024-12-16;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你举报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本案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名称为江北区X经营部,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江北区。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及回复截图、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京东专卖店销售专用统一票据、电子发票(普通发票)、购前须知及购买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复议请求3.要求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该经营部经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具体到门牌号)不在本案受理范围,故本机关不予审查。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举报人经营场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在平台上回复不立案,程序合法。
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申请人属于线下购物,被举报人开具的京东专卖店销售专用统一票据载明:“保修细节说明:京东线下专卖店所售产品均享受国家法定三包的售后服务,自购买之日起手机及电脑出现硬件故障可以7天包退换及15天换机服务(需经厂家正规授权服务中心检测并出具换机报告),如符合换机条件可更换同款同颜色新机,并享受12个月非人为免费保修服务(特殊提供的延保服务和碎屏保服务除外)。备注:因为京东线下零售店享受产品的实体体验服务,因此线下零售店不适用线上7天无理由包退换政策。”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未退货退款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