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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7号)
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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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XX,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15楼。

负责人:屈亚军,主任。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收到该申请,同月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恢复申请人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中的资格与权益。

申请人称:申请人并未在“江北区城市排水砼管更新改造工程——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EPC总承包”项目中与另外两家单位围标串标,投标资料是申请人自主完成。申请人参与过2024年6月28日开标的江北区城市排水砼管更新改造工程-唐家桥片区EPC总承包项目,因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发现带有唐家桥片区字样以为编辑错误,改动了此项名称。此行为为正常的概率错误。申请人积极配合询问、缴纳罚款及保证金,未对项目及政府产生实质性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过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参加了“江北区城市排水砼管更新改造工程——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EPC总承包”项目投标,申请人项目招标文件表述的项目名称与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对应内容错误异常一致。本案认定串通投标的主体为评标委员会,涉案处罚决定不涉及限制申请人在重庆市投标的资格与权益。申请人的投标行为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串通投标,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参加“江北区城市排水砼管更新改造工程——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EPC总承包”项目投标。《评标报告》载明:“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中工程概况与建设规模错误异常一致……5位专家投票表决,一致认为以上3家单位存在招标文件总则中9.2.2条第(4)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人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故评标委员会一致视为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并根据否决情况一览表A-19条款之规定否决其投标……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本次招标流标。”2024年8月27日,涉案项目招标人重庆市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江北区城市排水砼管更新改造工程——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EPC总承包”三家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报告》,建议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并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2024年11月7日,经律师对涉案处罚决定书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书》。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投标行为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与其他两家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视为串通投标,对申请人作出罚款64926.47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1.《江北区城市排水砼管更新改造工程——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EPC总承包招标公告》载明的:“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项目按照排水流域分为三个标段,分别为唐家桥片区,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相国寺、三洞桥、溉澜溪、茅溪片区……”。申请人与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均错误表述为“本项目按照排水流域分为三个标段,分别为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相国寺、三洞桥、溉澜溪、茅溪片区”。2.2024年9月18日发布的《江北区城市排水砼管更新改造工程——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EPC总承包中标结果公告表》中载明涉案项目中标总报价为12985294.39元。

以上事实,有《江北区城市排水砼管更新改造工程——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EPC总承包招标公告》《关于“江北区城市排水砼管更新改造工程——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EPC总承包”三家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报告》《评标报告》《江北区城市排水砼管更新改造工程——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EPC总承包中标结果公告表》、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表、评标委员会书面意见、《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审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提出“恢复申请人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中的资格与权益”的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故本机关不予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的职权,主体适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涉案项目招标公告对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部分的表述为:“本项目按照排水流域分为三个标段,分别为唐家桥片区,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而包括申请人在内的3家投标公司制作的投标文件均将该部分表述为:“本项目按照排水流域分为三个标段,分别为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即将本应为“唐家桥片区”的字样,错误的表述为“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申请人称由于其曾参与过“2024年6月28日开标的江北区城市排水砼管更新改造工程——唐家桥片区EPC总承包项目”,涉案投标方案的错误系工作人员编辑错误导致。虽然投标文书中出现编辑错误具有一定可能性,但申请人与另外两家参与投标的公司编制的投标文件均未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内容作出正确表述,而是在同一内容上出现文字顺序,甚至标点符号都完全一致的错误表述,概率极低。申请人的主张不足以对该错误的产生予以合理解释,故本机关不予支持。评标委员会作为认定串通投标的主体之一,对申请人的投标行为作出视为串通投标的认定后,被申请人按照处罚幅度的下限,即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对申请人处以64926.47元的罚款,处罚幅度符合规定,并无不当。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过重的主张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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