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X,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中兴村13号。
法定代表人:黄同勋,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X。
申请人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书》,以下简称《稽核决定书》),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收到,于2025年1月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深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重要性,对于试用期员工暂由员工本人缴纳社保的做法,并非出于故意逃避法定义务。申请人与第三人在谈薪环节与其进行了沟通,并明确在offer邮件里注明转正后由公司购买社保。第三人在知晓该情况后,按照offer准备入职资料,自愿入职并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就试用期社保问题达成了合意。补缴社保及给予经济补偿将给申请人造成过重负担,鉴于第三人入职前已对试用期社保安排知情同意,申请人也不存在恶意逃避社保缴纳义务的情形,且补缴社保及补偿会给申请人造成过重负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稽核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被申请人结合第三人的实际工资流水和个人参保证明等证据,发现申请人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未足额为第三人缴纳养老保险,依法应当为其足额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知情试用期不缴纳保险,双方是否达成协议、是否对申请人造成负担均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故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稽核决定。
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3日,第三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劳动关系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第三人在申请人处从事JAVA后端工程师工作。2024年11月29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江北区社会保险举报投诉事项登记表》,要求申请人为其补缴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被申请人当日作出《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后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举报稽核通知书》并于2024年12月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稽核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为第三人足额办理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人力资源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
以上事实,有《江北区社会保险举报投诉事项登记表》《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重庆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稽核通知书》及邮寄单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书》《劳动合同书》《员工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薪酬协议》《危机共存协议》《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重庆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本案中,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稽核决定,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以及《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稽核事项时的办案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第三人的举报,作出《稽核通知书》后于2024年12月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并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稽核决定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案中,申请人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对明确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法定职责,不因第三人知情及双方达成协议等因素予以免除。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五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稽核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可以要求被稽核对象改正,被稽核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本案中,第三人于2022年11月3日入职申请人处。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足以认定申请人存在未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形,申请人应当补足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未足额缴纳部分。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改正,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稽核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