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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20号)
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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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XX,男。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杨XX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所作不予立案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收到,于2025年1月10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了某KTV涉嫌违法制定不合理、不公平交易限制条件,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对于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店内提示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款、第三款,《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所主张的是被举报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和交易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结论依据的“未构成强制消费行为”与申请人主张内容不一致。希望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查明违法事实并督促商家及时改正,维护市场秩序。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及回复工作。经查,被举报人在XX平台的页面有“自带商品包厢需按原价收费”的提示,被举报人称该提示为XX平台设置的提示选项,如商家需要对顾客在消费前做相关提示只能选择XX平台已预设的提示。被举报人在经营场所贴有“为了顾客的食品安全,请勿自带酒水。如自带酒水,包厢费用需按照原价收取”等的提示。经被申请人初步核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所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立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得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举报内容:“我于2024年11月30日在某KTV与朋友一起唱歌,先是订了一个下午6点到9点的包厢套餐,快到9点要续订的时候,店员以我们自带了酒水,且套餐购买页面有‘自带商品包厢需按原价收取’文字内容为由,拒绝我们购买套餐进行核销,只能按照单个小时的价格进行续订(高于套餐价格)。该商家作为提供唱歌相关服务的经验场所,我所要购买的套餐服务是指定规格的包厢使用时长,不能因为该商家自己在出售相关商品,就在时长套餐中指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和规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该商家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希望贵单位査实认定该商家的不规范行为并督促及时改正,维护市场秩序。此致敬礼!”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案件来源登记表》并于2024年12月27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同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核查,举报人举报的经营场所贴有谢拒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提示,商家负责人称因生意较差和KTV行业的经营模式,一般情况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零食,若有消费者自带也未强行制止。故未构成强制消费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被举报人某KTV营业执照为重庆市江北区XX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商家平台截图、现场照片、流转信息时间轴、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同月27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现场进行核查。同月30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程序正当。

三、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主张被举报人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和交易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在案证据XX平台截图、现场照片显示,被举报人已于XX平台设置了“自带商品包厢需按原价收费”的明显提示,且其在经营场所也有相关提示张贴,可视为已履行显著提示义务,消费者选择消费即视为接受条款。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被举报人明确告知该条款,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现在获得信息的渠道繁多,申请人系在网上预购套餐,完全可以在消费之前获知KTV的规定并做出理性选择。KTV可能以“包厢优惠价需搭配酒水消费”作为营销策略,通过低价包厢吸引客流并依赖酒水盈利。若消费者自带酒水,KTV通过“恢复原价”补偿成本损失,具有一定商业合理性。消费者可选择“按优惠价包厢费+购买店内酒水”或“按原价包厢费+自带酒水”,被举报人条款赋予消费者选择权,未完全剥夺其自主权,不应认定被举报人违背公平合理原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故被申请人认定该举报事项不符合以上立案规定,作出案涉不予立案答复,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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