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X。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红旗河沟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经贸大厦裙楼。
负责人:蔡刚,所长。
申请人范X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红旗河沟派出所书面回复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收到该申请,同月26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红旗河沟派出所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 2024年7月4日,申请人在XX街道办公区域遭遇物业科童X、张XX抢夺手机。申请人在抢手机过程中受伤,于当日报案,报案至今已过去6个多月,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回复或立案处理。街道纪委电话回复申请人已查实相关事实并作出批评教育处理,申请人有现场抢夺视频和录音等证据,被申请人却一直以侦查为借口未对案件进行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却未履行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受理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2024年7月4日10时15分,被申请人接到110传警,申请人称“手机被抢走,详情不清,请核实”。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调查核实,系申请人当日上午到XX街道办事过程中使用手机摄像,被工作人员制止后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申请人拿着手机,情绪激动地挥舞着,工作人员童X伸手格挡的时候抓住了申请人的手机,拿到后又还给了申请人。在此过程中,双方未发生打架、抢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民警通过现场核实,当场告知申请人该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为化解双方矛盾,民警还组织双方到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虽未调解成功,但均可表明民警在工作中积极履职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4日10时左右,申请人前往重庆市江北区XX街道办事处物业科办公室办事,2024年7月4日10时15分,被申请人接到110传警,“申请人称手机被该处科长抢走了,详情不清,请核实”被申请人立即派民警前往现场。2024年7月4日12时40分,办案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当日12时35分至13时30分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及XX街道工作人员张XX、童X进行询问,申请人在询问内容中表示:“自己到XX街道办事期间,为做完证据,用手机录了自己和杨老师对话过程的视频,说话期间,工作人员童X从他的办公座位走过来,一边说着请坐,一边用手挥舞着抢我的手机,后他和一个穿白衣服的工作人员,一起把我推到门外,抓扯我的手和手臂,并抢走了我的手机,删除我拍的视频。诬陷我扰乱办公秩序,喊来保安,要将我赶走。两个男人抓扯,抢夺手机造成我左右手臂受伤,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我选择了报警。”XX街道工作人员张XX在询问内容中表示:“申请人到XX街道物业科咨询小区加装电梯的事宜,咨询期间一直用手机进行拍摄,情绪激动,因申请人拍摄的地方涉及办公桌上的资料,童X劝其坐下来慢慢说,在劝导过程中,申请人情绪越来越激动,并拿着手机对着童X和我挥舞,期间将我的左手中指关节碰伤,童X在挡的时候抓住了申请人的手机,后面保安来了,童X就将手机还给了申请人。后童X和我因要到一楼接待其他群众,走到XX门口时,申请人抓住童X的衣领不放,经同事劝解后放手,后申请人跟着童X和我到一楼后,突然用双手抓住童X的脖子,放开后一直抓着童X的衣领,并报了警。”XX街道工作人员童X在询问内容中表示:“申请人到XX街道物业科咨询小区加装电梯的事宜,咨询期间一直用手机进行拍摄,情绪激动,因申请人拍摄的地方涉及办公桌上的资料,我劝其坐下来慢慢说,在劝导过程中,申请人情绪越来越激动,并拿着手机对着我和张XX挥舞,期间将张XX的左手中指关节碰伤,我在挡的时候抓住了申请人的手机,后面保安来了,我就将手机还给了申请人。后我和张XX因要到一楼接待其他群众,走到XX门口时,申请人抓住我的衣领不放,经同事劝解后放手,后申请人跟着我和张XX到一楼后,突然用双手抓住我的脖子,放开后一直抓着我的衣领,并报了警。”并分别制作成询问笔录。2024年7月5日,申请人前往重庆市中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双上肢软组织伤。2024年11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2024年7月4日XX街道物业科科长童X,科员张XX抢手机一事进行立案侦查。”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单据、询问笔录3份、门(急)诊病历(初诊)、接警回执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履职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作出回复,截至本案受理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对该《履职申请书》作出回复,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红旗河沟派出所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书》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