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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重庆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7日作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不服,分别向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2月10日收到申请材料,同月14日予以并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申请人称:2023年6月2日,申请人的100%股权在重庆产权交易所被拍卖,随即申请人进行交接,原来的员工全部离职,但未对被申请人执法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检验进行移交。申请人的新员工对检验的事情完全不知情,被申请人此前也从未提醒过申请人,而且被申请人执法太粗暴,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为维护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向申请人作出案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行政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依据充分,内容合法有效。
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7日,根据重庆市智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数据管理情况,到江北X小区对申请人管理的起重机械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发现,起重机械二层停放有车辆,该起重机械正在使用中,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月。申请人在现场不能提供6台起重机械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因此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案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上述6台起重机械,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7日到申请人管理的江北X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6台。6台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月。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现场没有提供上述6台起重机械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遂现场作出案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6台起重机械,经检验合格,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智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作出案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行政职权,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的任务来源、依据、内容、要求等。”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作出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或者交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12.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如执法人员持有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则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九、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文书格式,19.发现被检查单位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5),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本案,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7日到申请人处由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陪同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三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确认。两名执法人员均持有行政执法证,其中一人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经检查,被申请人确认该批特种设备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月,已超过法定检验期限,故被申请人现场作出案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于2025年2月7日作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