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江北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53号)
日期:2025-04-29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15楼。

负责人:张发义,主任。

申请人李XX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未书面答复违法并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2日收到,经补正后,于2025年2月2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未书面答复违法;

2.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XX国际的业主,于2024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职责申请书》,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予以答复。因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中严格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办理,依法履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回复,程序合法、行政行为合规,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履行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寄送了《关于<履行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故不存在未答复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作为XX国际的业主,于2024年11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履行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撤销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业费备案,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回复内容载明:一、广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向被申请人报送了申请物业管理明码标价监制的相关材料,该相关材料包括《XX物业重庆分公司申请》《物业管理明码标价监制申请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广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广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执照》《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申请人依规为其办理了物业管理明码标价监制。二、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广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物业管理明码标价监制材料中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载明的商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均为 23 元M²·月。三、被申请人未对XX国际写字楼物业收费进行备案,故不存在撤销23元的备案标准情况,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履行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单据、《关于<履行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及邮寄单据、重庆市江北区物业服务收费价目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依申请作出《关于<履行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主体适格。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履行职责申请书》,于2025年1月6日作出《关于<履行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经查明,XX国际写字楼物业并未在被申请人处进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调节价无需政府备案,但需遵守《民法典》合同约定。本案申请人与物业服务费是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市场调节价协商确定,故不需要被申请人对XX国际写字楼物业收费进行备案,被申请人也就不具备相关撤销职能。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职责申请书》后作出《关于<履行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