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周艳春,主任。
申请人李XX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其于2024年11月15日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未答复违法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12日收到该申请,经补正,于同月2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于2024年11月15日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未答复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XX小区的业主,于2024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职责申请书》,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予以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文件,备注为:信息公开申请及履行职责申请,该邮件于2024年11月18日送达被申请人。对于材料中涉及的《履行职责申请书》,申请人位置处虽打印为李XX等业主,但申请书落款处以签字盖手印的方式确认的申请人为陈X、田XX、张XX、罗XX、王XX、杨XX、蓝XX,且各签字盖手印的业主并未注明有效的联系地址和电话,甚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也注明仅供重庆XX小区成立业委会使用等,显然不适用于此次履职申请。对于该履职申请,李XX不符合申请人的形式要件,签字盖手印业主的真实意思也因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予以明确和完善。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件,信件封面备注为:信息公开申请及履行职责申请。该《履行职责申请书》载明“申请人:李XX等业主,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该申请书落款处李XX未签字,落款时间为2024年 11月15日,签名并捺印的业主为陈X、田XX、张XX、罗XX、王XX、杨XX、蓝XX。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一、查罚未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并依法追缴;二、明确物业管理用房区域,确保业主的共同权益;三、查处物业侵占设备层的行为,保障公共安全。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该信件。重庆市江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事务中心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关于催缴XX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对XX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小区262处房产,面积为120933.33㎡尚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催缴。对于《履行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未书面回复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履行职责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邮件详情截图、《关于催缴XX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结合本案相关证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提履职申请的请求分别为:一、查罚未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并依法追缴;二、明确物业管理用房区域,确保业主的共同权益;三、查处物业侵占设备层的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上述三项请求事项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利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以及前述规定,申请人认为小区物业管理中有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虽可向被申请人反映,但相关事项涉及全体业主共有利益,其救济权利行使人应为业委会、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过半数业主,申请人亦未向被申请人及本机关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业主大会或过半数业主行使相关权利。因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区别于其他业主的特别的不利影响,被申请人对其履职申请是否作出回复对申请人个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