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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63号)
日期: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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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李X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的办结反馈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收到申请材料,经补正于同月2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派出机构2025年1月20日通过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无效;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答复;3.建议开除被申请人承办人。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9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重X电竞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商家。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观音桥商圈市场监管所作出受理决定,并在12315告知申请人,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观音桥商圈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办结反馈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无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作出办结反馈,本案法律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以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依法开展投诉处理及回复工作,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本案办结反馈由被申请人作出,并非辖区市场监管所直接作出,合法合规。被申请人在受理投诉后实施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于2024年12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被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1月20日出具拒绝调解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终止调解并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办结情况。投诉详细信息显示处理单位为“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明确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处理单位为被申请人。“受理情况”“办结反馈”后显示的“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圈市场监管所”,仅由于12315平台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分流到辖区市场监管所,具体行政行为仍为被申请人作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在全国12315投诉平台提起投诉,投诉详情信息显示投诉内容为“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12月2日通过X平台在被投诉举报人处预定了一间房间,划线价为399.29元,经过促销支付为186.29元。1.被投诉举报人处香皂和洗手液系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无生产厂家厂址和相关标准规定的信息。2.现场电脑属于未经过3C认证的产品投入经营中使用。3.被投诉举报人价格欺诈,从未以399.29元销售过本人购买的房间。所以被投诉举报人的划线价是虚构的。投诉举报请求:1.依法组织调解退款并赔偿558.87元。2.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提供的证据:1.订单详情,2.支付的价格明细,3.现场照片视频,4.被投诉举报人美团主页照片,本人明确此次投诉举报系要求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处理人员在处理过程中有疑问和需要核实的情况及时联系投诉举报人”,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处理单位为“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在受理情况项下告知内容栏回复“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受理情况”四个字后括号内内容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圈市场监管所”。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在办结反馈项下反馈内容栏回复“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依法对投诉人所诉事件进行调查,经与被诉方联系,当事人拒绝调解,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其他方式维护权益。同时,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办结反馈”四个字后括号内内容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圈市场监管所”。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信息、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3.建议开除被申请人承办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为行政复议受理范围;2.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是否越权作出办结反馈。关于第一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全国12315平台设有“我要举报”“我要投诉”模块,点进“我要投诉”模块会弹出“投诉须知”,“投诉须知”载明“8.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本案,申请人进入的是投诉页面,被申请人的办结反馈内容为“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依法对投诉人所诉事件进行调查,经与被诉方联系,当事人拒绝调解,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其他方式维护权益。同时,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本案系被申请人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故办结反馈中关于调解的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被申请人在办结反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亦作出了回复,该部分应当在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内。关于第二点,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予以立案,于2025年1月20日予以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规定的时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在全国12315平台上,虽然“受理情况”“办结反馈”后显示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圈市场监管所”,但“受理情况”的处理单位明确为“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观音桥商圈市场监管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在被申请人授权范围内有以被申请人名义处理投诉举报的权限,故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的办结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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