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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中兴村13号。
法定代表人:黄同勋,主任。
申请人黄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收到该申请,同月2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2.责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1984年12月至1996年3月的工作年限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4年12月在原江北县XX区公所工作,1993年担任XX镇村建所所长,于1988年兼任共青团XX区委副书记,于1996年3月离职。申请人提交退休申请书时,提交了相应档案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自1984年12月至1996年3月在政府部门工作。被申请人未将上述工作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仅计算申请人自己缴费的21年1个月。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解决申请人1984年12月至1996年3月的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认定的退休工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自2014年1月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3年12月至退休时实际缴费21年1月。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2〕147号)第八条、《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局贯彻〈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发〔1987〕11号)第一条、第四条规定,经查阅申请人档案,被申请人并未在申请人档案材料中发现具有符合上述规定录用为国家干部的聘用材料,故无法将申请人自1984年12月至1996年3月在政府部门任职的时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84年12月经原江北县XX小组办公室批准任原XX区村镇建设助理员。中共XX区委于1988年1月6日作出《关于同意组建团区委的批复》,同意申请人任原共青团XX区委副书记。1994年5月24日,原江北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陈XX等17位同志任职的通知》,同意申请人任原XX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所长。申请人于1996年3月被解聘。申请人于2014年1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填写《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退休审批。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为个体(2),单位为元,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2014年1月,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2014-01,退休类别为正常退休,退休时间为202501,待遇支付时间为2025-02,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A)为8160,个人养老金计发月数(L)为139,平均缴费指数(Q)为0.8949,指数化月平均工资(A×Q)为7302.38,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M)为21年1月,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K)合计为87202.49,其中:个人部分为87202.49,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办法得出的基础养老金[(A+A×Q)÷2×M×1%]为1629.99,个人账户养老金(K÷L)为627.36,过渡性养老金[1.4%×(A+A×Q)÷2×M1]为0,小计为2257.35,月基本养老金为2257.35。
以上事实,有《江北县区农房管理员呈报表》《关于同意组建团区委的批复》《关于陈XX等17位同志任职的通知》《关于黄XX同志解聘的座谈纪要》《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六条规定:“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具有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提交退休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同月21日作出《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程序合法。
三、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1984年12月至1996年3月的工作时间能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依据《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的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即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个人缴费以前的工作时间;二是符合国家对该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根据适时有效的《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2〕147号)第八条规定:“县(市)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县(市)人事部门审查,报地区(州、市)人事部门批准……”《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局贯彻〈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发〔1987〕11号)第一条规定:“乡镇机关聘用干部时应在核定的编制定员以内,并按上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增干计划聘用。任何乡镇机关,不得无计划地擅自补充聘用干部。”第四条规定:“根据‘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原则,经考试考核后符合条件者,要与聘用单位(部门)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与受聘者各一份,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备案一份,存入聘用干部本人档案一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56)国直人习字第79号〕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人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依据国家对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要求机关的临时劳动者在经人事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录用为该单位正式工后,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从事临时工作的时间与被正式批准录用后的工作时间才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仅能证明其1984年12月至1996年3月在机关单位工作,不能证明其经人事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录用为正式工,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以前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前提条件,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规定,分别适用《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和《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计算原告的基本养老金,并按计算结果更高的新办法执行,作出案涉《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确定申请人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257.35元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