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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78号)
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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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江世洪,主任。

申请人陈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5年2月7日作出的《关于江北区XX歌城涉嫌违规经营相关问题投诉办理的情况回复》(以下简称《情况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收到该申请,同月2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称江北区XX歌城涉嫌存在文化方面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2025年2月7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职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情况回复》,于同月1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处理投诉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调解方式,申请人答复其组织线上调解,但被申请人在处理决定中称申请人无法前往调解,属于处理不当,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江北区XX歌城现场核查。因情况复杂,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报批后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初步查实江北区XX歌城涉嫌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等违规经营行为,2025年1月17日16时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联系,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复并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表示不需要现场调解。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反映的线索对江北区XX歌城开展正式调查,2025年1月26日已对该场所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情况回复》。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在江北区XX歌城进行唱歌娱乐,充值10000元,消费8900元,认为江北区XX歌城涉嫌存在违反文化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1.未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未建立营业日志。2.被投诉举报人未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3.被投诉举报人在禁止营业时间凌晨2点以后营业。4.未对价格酒水和包间费用进行明确公示,未在其消费场所公示价格表和明细。5.现场的歌曲使用了具有版权的作品,但是其音效播放效果差,涉嫌侵权。”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为:“1.依法组织调解要求并责令(督促)被投诉举报人退还消费款8900元并三倍赔偿26700元。2.依法组织调解要求并责令(督促)被投诉举报人退还投诉举报人充值的10000元。3.依法组织调解要求并责令(督促)被投诉举报人赔偿维权资料打印费,误工费,邮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0000元。4.请求贵局履行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成立予以明确,以便知晓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对投诉人支付的价款是否会造成损失,对投诉举报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是否造成侵害。5.在法定时间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处理完成并回复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当日制作《举报处理单》。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江北区XX歌城现场核查,发现该场所未营业,现场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负责人联系电话且称负责人不在重庆。当日,经被申请人领导审批后,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如果组织调解会采取现场的方式,申请人称现场调解应该来不了,同意将其电话告诉被投诉举报人双方私下调解。申请人在被问及是否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私下调解就不需要被申请人组织调解时,申请人回答“也可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让其明确“可以是什么意思”,申请人称“私下聊一下,能聊就聊,不聊就正常办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7日作出《情况回复》,主要内容为:“2025年1月17日16时,我委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您取得联系,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前期回复并进一步了解您的诉求,您表示不需要现场调解。2025年1月20日,我委执法人员根据您所反映的线索对江北区XX歌城开展现场调查,初步查实该场所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等违规经营行为,现已对该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月1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江北区XX歌城营业执照上记载经营范围为KTV,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江北区XX路X号X区裙楼,该场所于2012年10月17日首次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证上记载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场所。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举报处理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录音、《延期审批表》《情况回复》及邮件交寄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

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电话录音证明,被申请人告知组织调解将以现场的方式进行,申请人称现场调解应该来不了,如和被投诉举报人私下调解不了就不调了。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7日作出《情况回复》,告知申请人已对涉案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情况回复》明显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因该程序违法行为,并未增益或减损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7日作出《关于江北区XX歌城涉嫌违规经营相关问题投诉办理的情况回复》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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